五、资格审查
(一)初考人员须填写《2005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表》(附件一)、《人事考试报名表》(附件二)各一份,并提供相应的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一份,原件核对后由各地审核部门退还本人。为确定报考人员在岗从业年限,同时还应提供由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概预算人员上岗证书”或“概预算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及单位证明。
(二)续考人员须填写《人事考试报名表》(附件二)一份,并提供以前的准考证或成绩单复印件。
(三)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驻疆单位的报考人员(含初考、续考),务必于2005年7月10日前将资格审查材料报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审核。资格审核合格者,在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确定的地点办理考试报名手续。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有关规定,未经资格审查,不得报名考试。
(四)各地、州、市(含兵团)报考人员(含初考、续考),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初审,并在审核意见栏内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初审合格者,可在当地人事局考试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资格审查统一使用《自治区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管理软件》,具体事宜请于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取得联系。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初考、续考人员的《2005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表》(附件一)及软盘、学历、职称证、概预算人员资格证或培训上岗证书复印件,连同《资格审查人员汇总表》(附件三)等有关资料,务必于2005年7月10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复审。未经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越级申报。
(五)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汇总表时,务必在备注栏中注明初考、续考、考核科目及免试的部分科目。
(六)考前培训辅导事宜由新疆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和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另行通知。
六、资审费用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首次参加考试的人员须交资格审查费每人80元,续考人员不再收取资格审查费。首次考试或是续考人员以去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名册为依据。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时将资格审查费一并交自治区建设厅。
各地接到通知后,按照各部门的分工,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切实做好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应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按时上报审核资料,确保我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顺利开展。
考前资格审查有关事宜也可登录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n)标准定额、人事教育专栏咨询或与我厅标准定额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