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损失补偿。目前,很多企业对职业经理人都实行了年薪制、股票期权制以及岗位工资制等多种激励措施,但是缺少相应的约束措施,使得职业经理人的责、权、利三者不统一。企业应该尽快的建立补偿基金,并不是将所有的年薪全部发给职业经理人,而是将年薪中的部分提出来作为补偿基金。当职业经理人完成合同后,再将这部分补偿基金发给职业经理人。而如果职业经理人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目标,就相应的扣发部分补偿基金,作为损失的补偿。通过这种方法就可以使职业经理人的收入与其经营的业绩表现联系起来。也只有使职业经理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才可以激发他们趋利避害、尽心尽力的完成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
第四,承担成本。我们不仅仅要建立补偿基金,使职业经理人的收入与责任挂钩,还要让职业经理人在损害货币资本时承担一定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职业经理人对货币资本的恶意伤害。企业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当职业经理人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的时候,可以要求职业经理人支付给货币出资人一部分成本,而不仅仅是扣发年薪。这样对职业经理人行为的约束就会更强。通过这种方式就把职业经理人的利益和货币出资人的利益结合到了一起,损害货币出资人的利益就等于损害了自身的利益。这样一来,职业经理人就不会在可能完不成目标的情况下,通过损害出资人的利益来补偿自身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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