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94号(2005-06-21)
2005年第94号
为满足自理报检单位报检业务需要,现决定将自理报检单位报检人员所持原有报检员证使用期限延长至2006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