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问:教材第87页在阐述“完整性”和“存在和发生”时认为,完整性认定是指是否将所有交易或事项都已列入会计报表,解决低估问题;存在发生认定是指资产负债表所列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解决高估问题。如果一笔产成品发出未被记录,是违反了“存在和发生”认定,还是“完整性”认定?
答:第87页指出“存在和发生”主要与会计报表组成要素有关,“完整性”主要与会计报表要素低估有关,但他们之间相互关联,不能完全割裂开来。例如在存货监盘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能同时获取关于存在和完整性认定的证据:在存货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可检查附在商品上的盘点标签,检查其说明及数量是否正确,从而对存在与完整性认定做出判断;注册会计师还可检查是否所有存货项目都贴有标签,从而获取与完整性认定有关的证据。如果一笔产成品发出未被记录,可能是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将产品盗窃出去。这笔产品还记录在账上,出现存货高估问题,是多记而非漏记,主要是“存在”出现了问题,还间接涉及完整性。
3.问: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有借款和与借款有关的担保关系,是否会影响其独立性?
答: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存在除审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会影响其独立性。就一般而言,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大额借款和与借款有关的担保关系。
4.问:如果客户不是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同时为客户提供审计和资产评估服务?
答:如果审计是建立在评估服务之上的,将会影响独立性。因此,对于上市公司,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提供审计和评估服务;对于非上市公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同时为同一家客户提供审计和资产评估服务将会影响其独立性。[上一页] [1] [2] [3] [4] [5] [6] [7]